2025-02-11
2023年6月,村委會向沈阿婆家發(fā)出整改告知書,要求沈阿婆一家自行清理公共部位的堆物并恢復原狀。
等待多日見仍未整改,村委會工作人員便通知沈阿婆的家人下午要去拆除圍墻,也得到了同意的答復。事發(fā)當天下午,村委會安排工作人員到現(xiàn)場進行拆除。
經(jīng)現(xiàn)場協(xié)調(diào),張阿伯和沈阿婆兩家達成一致:拆除圍墻后,雙方都不允許在兩家相鄰的弄堂堆放東西或者使用弄堂。哪知,就在工作人員要將磚頭清運走時,沈阿婆強行將拆除后的磚頭拿走,并堆放在兩戶弄堂中間。見此操作,張阿伯頓時情緒激動起來,雙方發(fā)生爭吵。
讓雙方都始料未及的是,爭吵結(jié)束后,張阿伯返回自家門口時,立馬倒地,隨后被120送醫(yī)就診,不久后病情惡化去世。居民死亡推斷書顯示,張阿伯的直接死亡原因為急性心梗。
家人追責: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張阿伯去世后,兩家人的關(guān)系更是急轉(zhuǎn)直下。
張阿伯的家人作為原告,在庭審中表示,張阿伯病情惡化后,他們準備上車出發(fā)去探望的途中,曾偶遇沈阿婆一家一行四人,張阿伯的老伴遭到四人挑釁、謾罵。張阿伯去世后,家人“做七”時,沈阿婆家卻跳舞嬉笑進行嘲諷、挑釁,造成張阿伯家人極大的心理傷害。
張阿伯家人認為,張阿伯因與沈阿婆發(fā)生爭吵致情緒激動突發(fā)急性心梗致死亡,且因沈阿婆搶占公用部位,理論無果后侮辱謾罵張阿伯一家,沈阿婆有錯在先還變本加厲,對此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不少于50%的責任;在張阿伯搶救治療期間,沈阿婆一家圍堵謾罵、挑釁,給張阿伯家人造成很大傷害;老人去世后,在祭奠時,沈阿婆一家再度挑釁、幸災樂禍,給張阿伯家人再度造成精神傷害。
張阿伯的家人遂請求嘉定法院判令被告沈阿婆賠償醫(yī)療費、救護急救費、交通、護理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98萬余元的50%,即49萬余元;另請求判令沈阿婆一家四人共同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
鄰居辯稱:死者本就有基礎(chǔ)病
被告沈阿婆等四人則辯稱,請求駁回原告張阿伯家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沈阿婆等四人表示,沈阿婆沒有參與和張阿伯吵架,事發(fā)當時沈阿婆是單純被罵的一方,事發(fā)經(jīng)過中沈阿婆只語氣平和地說“你不要咒別人”。其他三名被告不在現(xiàn)場,死者死亡原因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沒有因果關(guān)系,死者本身就有嚴重的基礎(chǔ)疾病,死亡主要原因是因為其基礎(chǔ)疾病。
同時,沈阿婆等四人稱,張阿伯送醫(yī)后,都是原告在謾罵被告方,被告家沒人時,原告都在砸門謾罵,被告方?jīng)]有主動謾罵,沒有挑事的情況。
審理中法院還查明,張阿伯多年前曾因“心?!毙泄诿}搭橋術(shù),還有高血壓。但庭審中,沈阿婆及家人均堅稱事發(fā)時不知道張阿伯患心臟病。
法院判決:鄰居承擔5%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張阿伯因急性心梗死亡,被告沈阿婆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應承擔相應侵權(quán)責任。
首先,根據(jù)村委會工作人員的證言,張阿伯倒地之前曾與沈阿婆發(fā)生過爭吵,而發(fā)生爭吵的起因是被告沈阿婆家在村委會多次要求下未主動拆除舊房圍墻,在村委會工作人員上門拆除時,原、被告兩戶原本已就拆除圍墻以及雙方都不允許在兩家相鄰的弄堂堆放東西或者使用弄堂達成協(xié)議,但沈阿婆仍強行將村委會工作人員拆除圍墻的磚頭拿走,并堆放在原、被告兩戶弄堂中間,沈阿婆的行為顯然不當。
雖然現(xiàn)無證據(jù)證明沈阿婆對于張阿伯患有心臟病的情況知情,但原、被告兩家系多年鄰居,張阿伯已過七旬,從一般理性人角度出發(fā),沈阿婆應當認識到激烈爭吵對老年人帶來的情緒激動以及一系列可能的法律后果,但仍然與張阿伯發(fā)生爭吵,未盡到一般人審慎注意義務(wù),存在過失。
其次,張阿伯直接死亡原因為急性心梗,其發(fā)病時間是在與沈阿婆剛剛爭吵完畢,可以確認雙方的爭吵行為導致本身患有心臟病的張阿伯情緒激動、病情發(fā)作,與張阿伯的死亡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guān)系,沈阿婆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quán)責任。
再次,張阿伯與沈阿婆并無身體接觸,正常情況下其吵鬧行為不會導致張阿伯發(fā)生生命危險,雖然沈阿婆言行不當存在過錯,但本身不具有侵害張阿伯生命的故意,張阿伯死亡的主要原因還是在于其自身疾病。且張阿伯明知自己存在既往高血壓、心臟病病史應該避免情緒激動,但仍與沈阿婆爭吵,對死亡后果,張阿伯自身存在主要過錯,應減輕沈阿婆的賠償責任。
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情判令沈阿婆對張阿伯的損失承擔5%的賠償責任。
至于原告要求四被告共同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因原告并無證據(jù)證明沈阿婆的三名家人對原告造成心理傷害,故法院對原告要求沈阿婆三名家人承擔精神損失費的訴請不予支持。各項損失,除律師費、精神損失費由沈阿婆全額承擔外,其余各項損失由沈阿婆承擔5%。
最終,法院判決沈阿婆賠償原告張阿伯的家人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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