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8
Q
“不作為”和“亂作為”應當如何認定?
A
1. “不作為”的認定主要看兩點:
一是看是否有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
不履行職責,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職務所要求實施的行為。在實踐中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兩種行為方式:第一是擅離職守,即行為人在執(zhí)行職務過程中擅自脫離自己的工作崗位,因而未履行職責。第二是未履行職責,即行為人在執(zhí)行職務的過程中,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但未履行職責,該管的不管,該做的不做。
不正確履行職責,是指行為人履行了職責,但沒有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履行職責的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馬馬虎虎、不認真、不得力地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如領導干部對重大事務的決策不認真調查研究,主觀臆斷,盲目拍板等。
二是看是否給黨、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
這里的“損失”,主要指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不作為”與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之間必須具有內在的因果關系,如果損失或者不良影響不是由“不作為”直接造成的,不構成違紀。
2.“亂作為”的認定主要也是看兩點:
一是看是否具有不依法辦事或者濫用職權的行為。
這里的“職權”,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處理公務的職責和權力。濫用職權,包括違法行使職權和越權行使職權。違法行使職權,是指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 的規(guī)定,不正當行使職權的行為,該辦的不辦,不該辦的辦了,或違反法定程序辦;或者該這么辦的那么辦了,該那么辦的這么辦了。越權行使職權,是指超越職權范圍,實施了無權實施的行為。
二是看是否使黨、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
如果損失或者不良影響不是由濫用職權的行為直接造成的,不構成違紀。
來源:《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正負面清單》(中國方正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