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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93:通風、采光和日照相鄰關系

2025-08-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第二分編所有權,第七章相鄰關系,第二百九十三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本條是關于相鄰建筑物通風、采光和日照的規(guī)定。

一、本條的歷史由來

《物權法》第八十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本條基本承襲了《物權法》第八十九條的規(guī)定,只是從語言表達的角度,在“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之前,增加了“不得”。

從比較法的角度看,很多國家的民法典,沒有明確采用“通風、采光和日照”的表達,更多是強調在修建建筑物時,應當與相鄰他方的建筑物保持適當?shù)木嚯x。如《日本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建造建筑物時,須留出自邊界線起50厘米以上的距離。有欲違反前款規(guī)定進行建造的人時,鄰地所有人可以讓其終止或者變更建造。但是建造開工時起經過一年,或者建筑竣工后,僅可以請求損害賠償?!?/span>《瑞士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各州得通過立法規(guī)定所有權人進行挖掘和建筑時所應遵守的距離。各州可以通過州立法制定有關建造的其他規(guī)定?!?/span>《意大利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位于互相毗鄰土地上的建筑物不是一體的或者相互連接,則建筑物之間應當保持不少于3米的距離。地方法規(guī)可以規(guī)定更遠的距離?!?/span>

二、本條規(guī)范目的或功能

不動產相鄰關系中最重要的就是通風、采光和日照的問題。妨礙日照、采光和通風的判斷標準是受害人能夠主張排除妨害和損害賠償?shù)谋匾獥l件。事實上,基于相鄰關系制度的固有功能,相鄰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間必須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

易言之,只有在日照妨礙、采光妨礙和通風妨礙超出必要的容忍限度,受害人主張排除妨礙和損害賠償才能夠得到支持。此即類似日本實務和學說上關于日照妨礙判斷上的“忍受限度”的判斷基準。

申言之,如果妨礙日照、采光和通風的行為超出社會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即構成妨礙行為;如果行為沒有超出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則不構成妨礙行為。關于容忍限度的界限,有的國家通過在民法中規(guī)定建造建筑物具體標準的方式予以明確。

本條是關于通風、采光和日照相鄰關系的原則規(guī)定。隨著城市土地價值的提高和高層建筑物的增多,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問題,越來越突出。良好的通風、采光和日照,是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期盼,是衡量一個人居住質量的重要標準。

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經濟發(fā)展不平衡,區(qū)域差別較大,民法典很難規(guī)定具體的標準。本條只是原則性規(guī)定,具體適用要參考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

本條賦予了通風、采光和日照受到妨礙的一方當事人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在建造建筑物時,可以提出異議,請求采取避免阻風、遮光的措施。具體包括全部或部分拆除相鄰一方所有或使用的影響他方通風、采光的房屋或其他工作物,或者拆除樓層、降低高度,刈除影響他人通風、采光的樹枝等;如果全部或部分拆除相鄰一方房屋或工作物所造成的損失巨大或仍不能解決問題的,可命相鄰一方為通風與采光受侵害的相鄰他方開設天窗和安設排風扇等。

三、本條規(guī)范的具體內容

(一)相鄰建筑物通風、采光和日照的國家規(guī)定

(1)與通風相關的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

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主要與相鄰建筑物之間的間距以及高度有關。對于采光和日照,相關部門都制定了國家標準。對于通風問題,沒有明確的國家標準。原則上,只要滿足了日照間距和采光要求,通風一般情況下也是可以滿足的。在特殊案件中,法院要根據生活經驗予以判斷,不能因無國家標準而一概駁回。存在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優(yōu)先適用強制性國家標準;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可以參照適用行業(yè)標準;沒有行業(yè)標準,遵循生活經驗的一般要求。需要指出的是,住房與城鄉(xiāng)建設部發(fā)布的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jié)設計規(guī)范》(GB50736-2012),涉及民用建筑物在特定領域的通風問題。

(2)與采光相關的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

本條中的“采光”,通常是指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不同于“日照”。日照就是物體表面被陽光直接照射的現(xiàn)象,建筑日照就是陽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地段、建筑圍護結構表面和房屋內部的現(xiàn)象。《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的是“采光”,而沒有“日照”。該條中的“采光”應當從廣義理解,包括“日照”。

2013年5月,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批準的《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50033-2013)開始實施。其中,第4.0.1條、第4.0.2條、第4.0.4條、第4.0.6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zhí)行。其中第4.0.1條規(guī)定:“住宅建筑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直接采光?!?/span>第4.0.2條規(guī)定:“住宅建筑的臥室、起居室(廳)的采光不應低于采光等級IV級的采光標準值,側面采光的采光系數(shù)不應低于2.0%,室內天然光照度不應低于3001x?!?/span>第4.0.4條規(guī)定:“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應低于采光等級Ⅲ級的采光標準值,側面采光的采光系數(shù)不應低于3.0%,室內天然光照度不應低于450lx。”第4.0.6條規(guī)定:“醫(yī)療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應低于采光等級IV級的采光標準值,側面采光的采光系數(shù)不應低于2.0%,室內天然光照度不應低于3001x?!?/span>

(3)與日照相關的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

2002年8月,建設部專門就房屋建筑發(fā)布《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筑部分)。2005年建設部發(fā)布的《住宅建筑規(guī)范》(GB50368-2005)第4.1.1條規(guī)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wèi)生等要求確定。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表4.1.1的規(guī)定;對于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1.老年人住宅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標準;2.舊區(qū)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標準。”2014年1月,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批準《建筑日照計算參數(shù)標準》(GB/T50947-2014)為國家標準,自2014年8月1日起實施。

2018年7月,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發(fā)布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qū)規(guī)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0.2條、第4.0.2條、第4.0.3條、第4.0.4條、第4.0.7條、第4.0.9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zhí)行。第4.0.9條規(guī)定:“住宅建筑的間距應符合表4.0.9的規(guī)定;對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時數(shù)2h;2.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既有住宅建筑進行無障礙改造加裝電梯除外;3.舊區(qū)改建項目內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時數(shù)1h。

(4)與通風、采光和日照相關的地方有關工程建設標準

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fā)展很不平衡,在同一個發(fā)展階段,對建設工程標準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本地區(qū)的相關規(guī)范,在不與國家規(guī)范相沖突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判斷是否構成通風、采光、日照妨礙的參考。

原建設部出臺國家相關建筑規(guī)范之前,不少地方政府也規(guī)定了本地區(qū)的相關規(guī)范。如1992年安徽省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廳制定的《安徽省城市居住小區(qū)規(guī)劃設計暫行規(guī)定》第3.0.3條第1項規(guī)定:“住宅的間距以滿足日照要求為標準,并充分考慮通風、消防、防震、管道埋設、人防工程以及居住私密性要求等因素。一、住宅的日照標準,應根據建筑氣候區(qū)劃、城市規(guī)模和用地條件等綜合考慮。根據我省所處的地理位置,結合《中國建筑氣候區(qū)劃》(征求意見稿),我省的居住建筑日照標準是:標準日:冬至日;有效時間帶:9~15小時;日照時間:≥1小時;計算起點:底層窗臺面?!?/span>這些地方規(guī)范,可以作為地方法院裁判通風、采光和日照案件的標準。

在國家出臺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后,一些地方出臺了更為具體的地方標準。

《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guī)定》(長政發(fā)〔2010〕15號)第十三條規(guī)定:“住宅建筑的日照應符合以下要求:(一)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間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不低于2小時,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滿足日照標準要求。(二)舊城區(qū)(長沙市舊城區(qū)范圍為建筑間距I類地區(qū))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標準。(三)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span>第十七條規(guī)定:“新建住宅應盡量滿足日照標準要求,建設單位必須主動向銷售對象提供日照分析情況,商品房須在售樓部公示日照分析報告,并在住宅銷售合同中注明該住宅日照分析情況。城鄉(xiāng)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將日照分析報告作為規(guī)劃許可證的附件,轉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住宅銷售合同簽訂及產權辦理時予以備案?!?/span>

2013年長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長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住宅的臥室、起居室(廳)的日照應當滿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時的標準;(二)托兒所、幼兒園中的活動室及寢室的日照應當滿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時的標準?;顒訄龅貞斢胁簧儆?/2的活動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之外;(三)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臥室、起居室(廳)的日照應當滿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時的標準;(四)中、小學校普通教室冬至日滿窗日照不低于2小時的標準。操場應當有不少于1/2的活動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之外;(五)醫(yī)院、療養(yǎng)院半數(shù)以上的病房和療養(yǎng)室的日照應當滿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時的標準;(六)集體宿舍半數(shù)以上的居室日照應當滿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時的標準?!?/span>

第六條規(guī)定:“舊城區(qū)主日照面為東、西向的既有住宅和改建項目內新建住宅的日照標準可適當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1小時的日照標準。對歷史文化街區(qū)進行更新改造時,更新改造范圍內的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住宅的主日照面指臥室、起居室(廳)房間居多的建筑外墻面?!?/span>

第七條規(guī)定:“對不滿足本辦法日照標準的既有生活居住建筑,不得因新建建筑遮擋降低其原有日照時數(shù)?!?/span>

第八條規(guī)定:“住宅只考慮主日照面的日照要求,每套住宅按照南、東、西的主次順序認定一個主日照面。山墻不得認定為主日照面?!?/span>

《上海市日照分析規(guī)劃管理辦法》(滬規(guī)土資建規(guī)〔2016〕100號)第六條規(guī)定:“在計算范圍內受高層建筑遮擋的低層獨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連續(xù)兩小時,即其主要朝向每層如有兩個以上居室受遮擋的,則最少應有一個居室滿足冬至日滿窗日照有效時間不少于連續(xù)兩小時的日照時間規(guī)定。低層獨立式住宅改為多戶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時間規(guī)定外,還應保證主要朝向受遮擋的每戶有一個居室冬至日滿窗日照有效時間不少于連續(xù)一小時”。

“在計算范圍內受高層建筑遮擋的其他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連續(xù)一小時。在計算范圍內受遮擋的文教衛(wèi)生建筑,應保證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累計3小時;浦西內環(huán)線以內地區(qū),應保證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累計2小時,最小累計時間段為5分鐘。普通中小學校的體育場地和幼兒園、托兒所的室外游戲場地應保證有一半以上的面積冬至日日照有效時間不少于累計2小時。保障性住房等本市另有規(guī)定的,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span>

(二)造成通風、采光和日照權益損害的賠償責任

(1)不同的賠償計算方法

第一,依照房價的計算方法。

《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guī)定》(長政發(fā)〔2010〕15號)第十八條規(guī)定:“新建建設項目導致周邊住宅建筑未達到本規(guī)定日照管理要求的,建設單位或業(yè)主可與受影響的住宅產權人協(xié)商按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購買或置換房屋,也可參照下表規(guī)定的標準按被遮擋時間和住戶產權證面積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基本方法是以上年度政府發(fā)布的全市住宅均價乘下表系數(shù)(單位:元/平方米):小于30分鐘30—60分鐘61—90分鐘91—120分鐘I類區(qū)8%10%12%14%類區(qū)6%8%10%12%城鄉(xiāng)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違反日照規(guī)定的行為給予相應處理?!?/span>

第二,依照房屋建筑面積的計算方法。

2013年頒布的《長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因城市建設需要,新建建筑降低周邊生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時數(shù),給被遮擋生活居住建筑的空間環(huán)境等造成一定影響,但仍能滿足本辦法規(guī)定日照標準的,建設單位與被遮擋生活居住建筑所有權人進行協(xié)商,可以給予被遮擋生活居住建筑一次性經濟補助。補助金額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補助金額=每個窗戶面積×降低日照時數(shù)×補助標準。每個窗戶面積(平方米)和降低日照時數(shù)(分鐘)的計算以建設項目日照分析報告提供的數(shù)據為準,補助標準為100元/平方米·每分鐘?!?/span>

2006年頒布的《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確因用地條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擋周邊原有住宅,達不到大寒日2小時標準的,在辦理規(guī)劃審批手續(xù)前,建設單位可與被遮擋戶協(xié)商按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購買住宅或房屋換住安置;協(xié)商不成的,可根據下表規(guī)定的標準按房屋建筑面積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不同區(qū)域的補償標準不一樣。如一級區(qū)遮擋時間小于30分鐘、31—60分鐘、61—90分鐘、91—120分鐘,每分鐘的補償金額分別為500元/m2、560元/m2、630元/m2、700元/m2。

(2)通風、采光和日照損害賠償?shù)睦碚撽U釋

確定造成通風、采光和日照權益損害的賠償責任,首先要明確通風、采光和日照權益的屬性。有學者認為,通風、采光和日照權益雖然與建筑物居住者的正常生活、精神享受有密切的關系,但這并不意味著其可以成為一項人格權,因為人格權是出生就享有的權利。通風、采光和日照權益發(fā)生在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會造成建筑物價值的降低,不應涉及精神損害賠償?shù)膯栴}。

立法者將“通風、采光和日照”,放在“相鄰關系”之中,更多是將其定位為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一種擴張。從實然層面看,妨礙相鄰建筑物通風、采光和日照,不僅造成物權的損害,還可能導致人格權的損害。以影響日照為例,產生的損害包括由于陽光遮擋導致電費、采暖設施費用的增加,健康補償費、視覺污染費,因采光損失導致房屋價值貶低等。賠償?shù)木唧w數(shù)額,要充分考慮影響日照的時間、建筑物的面積、建筑物的價格等因素綜合予以確定。還要指出的是,一些地方政府頒布的地方規(guī)章,對賠償數(shù)額作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只是法院審判案件的參考,并不當然適用,更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

有學者認為,采光權是獨立的物權。

首先,“光”是民法上的物,具備物的一般特征。光是一種物質。光與人體是不同的現(xiàn)象,光也是存在于人體之外的。只要是自然科學認為的物質,均可不為有體所限,可能作為民法上的物。物能滿足人的需要,即物對人具有某種價值,包括物質的和精神的價值。陽光本身雖然是無限性的,但在特定場所,陽光的供給卻是十分稀缺的,生活采光或生產采光就會成為一種特殊的價值。支配的形式和方法不能拘泥于以前,光能為人占有、使用、受益,特定場所的光能夠被人支配。光與風、水、空氣,在功能、物理性質和表現(xiàn)形態(tài)上均不相同,這是光的獨立性所在。

其次,采光權是人與光進行交往的權利。采光權的具體權能應當包括:接近光的權利、享受光的權利、引入光線的權利、作為人權的最基本的光的福利的權利、利用設施來使用光的權利、免受不良光線干擾的權利。

這種觀點具有一定道理,但不符合法學的邏輯。如果按照這樣的思路,還應當存在通風權和日照權等。從實踐需求看,不僅存在人的采光需求,農作物也存在采光的需求。本條“通風、采光和日照”的對象是相鄰建筑物。然而,在農村,還存在農作物的采光糾紛。

在孫某訴吳某相鄰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萬物生長靠太陽,這是自然常識,農作物的生長需要養(yǎng)分和光合作用,缺少養(yǎng)分或陽光的照射,對農作物的生長會造成一定的影響。一方在另一方承包地的西側種植的楊樹,距離另一方承包地較近處僅一米多,楊樹對一方每年種植的小麥、水稻的養(yǎng)分供給及光合作用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故對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其損失的合理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對于此類案件的裁判,不能適用本條的規(guī)定,而應當適用“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鄰關系原則進行處理。

(3)通風、采光和日照損害賠償?shù)乃痉ú门?/span>

在某相鄰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原告房屋西側和東側立面大寒日的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未達到《城市居住區(qū)規(guī)劃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相關標準,被告侵犯了原告的采光權。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房屋的貶值損失10萬元;補救措施費5萬元;電費的增加2萬元;健康補償費2萬元;視覺及空氣污染補償費2萬元;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郵費等38996元;日照分析報告費5000元。結合原告房屋的現(xiàn)狀及徽縣當?shù)氐奈飪r水平等因素,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綜合考慮,由被告向原告劉某賠償房屋貶值損失和電費增加費用等經濟損失共4萬元,健康補償費2萬元和視覺補償費2萬元并無相應專業(yè)評估機構出具鑒定評估意見,其所主張的補救措施費5萬元及其他費用也未提交相應證據加以證明,對此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江某祥、黃石某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相鄰關系糾紛案中,黃石市某城市規(guī)劃咨詢中心于2010年7月出具的日照分析報告顯示,某項目樓房建設前江某祥所居住房屋的兩個窗戶在大寒日的連續(xù)日照時間均為4小時47分,該項目建成后為51分和54分。綜合某公司侵犯采光權的原因、方式和江某祥房屋的實際居住、采光情況,法院酌定由某公司賠償江某祥因采光、采暖、照明增加的費用8000元。至于江某祥主張的房屋貶值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對此不予支持。

在通風、采光和日照糾紛案中,往往是采取金錢賠償?shù)姆椒?,很少裁判拆除建筑物。在支持賠償?shù)陌讣?,賠償?shù)臄?shù)額往往比較低。相對于開發(fā)商違規(guī)建設獲得的收益,通風、采光和日照受到影響的住戶所得到的賠償數(shù)額與其損失是不成比例的。缺乏相對統(tǒng)一的執(zhí)法尺度和賠償標準,給司法裁判造成了極大的困難。

實踐中,存在按照房屋面積賠償、按照日照時間減少程度賠償、按照采光途徑分區(qū)域補償以及法院酌定一次性賠償?shù)炔煌挠嬎惴椒ā2粍赢a性質決定了建筑物的不可移動性,如果新的建筑物遮擋了通風、采光和日照,那么這些居民就永遠住在新建筑的陰影里,這種損失也是很難用金錢去衡量的。因此,隨著社會發(fā)展,賠償?shù)臄?shù)額要逐步增加,增大開發(fā)商違法的成本,切實保護居民的合法權益。

(三)通風、采光和日照相鄰關系與國家標準、行政許可的關系

(1)通風、采光和日照相鄰關系與國家標準

相鄰不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保持適當?shù)慕ㄖg距,這是滿足通風、采光和日照的基本要求。建筑間距即相鄰間距,是指由于使用、衛(wèi)生、防火、施工以及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相鄰基地上的建筑物應保持的適當距離。

建筑間距分為5種:(1)衛(wèi)生間距。指建筑物之間的陽光遮擋及自然通風等因素要求的間距。(2)使用間距。指建筑物周圍的人行道、車行道,以及建筑物之間為避免聲音、視線等干擾所需的間距。(3)防火間距。指發(fā)生火警時,保證鄰近房屋安全需要間隔的距離,以及保證消防車輛能夠直接到達各幢建筑物近旁的間距。(4)施工間距。指施工起重吊運設備、外腳手架等設備安置所需要的間距。(5)安全間距。指在相鄰的新舊房屋地基之間,為保證原有房屋的安全所必需的間距。

根據本條的規(guī)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是通風、采光和日照相鄰關系處理的依據。建造建筑物違反了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的,應當視為超出了社會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受害人可以主張排除妨礙和損害賠償。反之,符合國家建設標準的,即使對鄰近建筑的通風、采光和日照造成一定程度的妨礙,也應當視為未超出容忍限度,相鄰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負有容忍義務。

如在某相鄰采光日照糾紛案中,法院認為,被告某小區(qū)的建造給原告造成一定的影響,但原告居室的日照時間滿足國家標準及上海市當?shù)貥藴?。隨著城市建設的發(fā)展,新造房屋對相鄰房屋采光或多或少會產生影響,相鄰居民對此應承擔必要的容忍義務。此種容忍義務的界限即為國家標準,超出標準系構成違法,標準以內應認定為合法,被告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實踐中,一些法院認為,不違反國家規(guī)定,只是不承擔侵權責任,影響日照、采光的,還要承擔補償?shù)呢熑巍T谀诚噜彶晒?、日照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對于客觀存在遮擋日照的建設行為,在未違反國家和臨沂市相關規(guī)定的前提下,被遮擋的房屋所有權人對此負有容忍義務。被告建設高層住宅項目已經蒙陰縣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不存在違法之處。但是,原告房屋因被告建造建筑物而導致相應損失確為客觀事實,該損失在本案中主要體現(xiàn)為日照、采光影響,日照、采光的減少對于原告的居住舒適度、房屋價值等確有一定影響。原告于2008年擴建為現(xiàn)有四層樓房,被告于2016年開工建設,原告土地利用在先,被告土地利用在后,基于既得權不可侵的原則,原告的采光利益受到影響應予成立。因此,法院酌定被告補償原告房屋貶值等損失的比例為5%。

(2)通風、采光和日照相鄰關系與行政許可

建造方違反關于建筑物間距的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規(guī)定,即可認定對相對不動產權利人的相鄰權構成了侵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雖然取得建筑規(guī)劃許可證,但確實存在由于建筑物間距原因導致的相對不動產權利人相鄰權受到侵害的,應適用相應的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規(guī)定進行處理,由建造方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相鄰關系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甬中法〔2014〕46號)第八條規(guī)定:“行政許可不能成為免除相鄰方承擔相鄰妨害民事責任的依據,不動產獲得行政許可并不當然排除民事侵權構成。”

即使符合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仍然有可能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此時,是否允許相鄰一方請求另一方給予通風、采光和日照的必要便利,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是否影響他人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不應當以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為要件。如果不存在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情況,但客觀上已經妨礙了他人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也應當予以認定,因為通風、采光和日照是權利人的固有權利,涉及個人的生存利益和居住利益。

要區(qū)分公法上的相鄰關系和私法上的相鄰關系,因為私法上的相鄰關系具有獨立性。公法上的相鄰關系僅僅是公法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對不動產相鄰關系進行的調整,而私法上的相鄰關系則著眼于相鄰不動產一方的行為是否超出了另一方的容忍義務或者導致另一方受到損害。不能因為行為人沒有違反公法上的相鄰關系,就認定該行為沒有給特定的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因此該權利人可依私法上的相鄰關系主張權利。一些企業(yè)抗辯已經取得了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許可證等,而拒絕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對通風、采光和日照的要求。實踐中,很多法院區(qū)分了公法和私法,對這些企業(yè)的抗辯不予支持。

四、舉證責任

主張通風、采光和日照受到妨礙或損害的一方當事人,要承擔舉證責任。建筑日照的鑒定方法有兩種:第一種是以施工圖紙為依據進行模擬演算;第二種是進行現(xiàn)場觀測測量,確定采光時間和范圍。目前司法鑒定機構數(shù)量較少,主要集中在省會中心城市,而且鑒定費用高昂,原告往往放棄鑒定。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常常遭敗訴,雖然結案,但是社會效果不佳。

因此,有觀點建議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建筑專業(yè)人員,依據相關國家標準,給出當?shù)亟ㄖg距及建筑高度的簡單計算公式。如廈門大學與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共同研討指出,在南平市,滿足大寒日3小時日照標準的正南朝向建筑的標準日照間距系數(shù)為1.13,而滿足老年人居住建筑冬至日2小時日照標準的正南朝向建筑的標準日照間距系數(shù)為1.22。如果有一方不能接受,可以再申請司法鑒定,從而大大簡化相關侵權事實的界定,便利當事人舉證及承辦法官調查取證。

五、其他問題

本條明確規(guī)定了通風、采光和日照對建筑間距的要求,而沒有直接涉及消防、防震、管道埋設、人防工程以及居住私密性要求等對建筑間距的要求。通風、采光和日照對建筑間距的要求,屬于衛(wèi)生間距的要求。有學者主張,我國法律對相鄰關系中的權利類型采用了列舉形式加以設定,尚無視覺衛(wèi)生權、眺望權等新類型權利。但在特定的環(huán)境中,物權主體行使權利,對相鄰關系中特定主體的視覺衛(wèi)生權構成侵害的,應當承擔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實踐中存在因為眺望而發(fā)生的相鄰關系。例如某人在海灘建造了一家旅館,但后來他人在其鄰側違反規(guī)劃修建建筑物,妨礙了在先建造的旅館的海景眺望。又如,某人在海邊購買了商品房,建設單位隱藏了蓋樓與海邊之間還要再建別的大樓的事實,致使該樓不能眺望海景而貶值。對于眺望利益的保護,有四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眺望利益屬于相鄰關系的范疇。第二種觀點認為,眺望在性質上屬于地役權的范疇。第三種觀點認為,眺望利益應當通過合同予以保護,建設單位對房屋的景觀功能要通過合同予以規(guī)范。第四種觀點認為,考慮到眺望海景或者其他景觀的情況比較復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考慮。眺望確實是一種利益,但很難說是一種權利。眺望不是相鄰關系的范疇,因為相鄰關系是對所有權最低限度的限制。實踐中,可以通過合同或侵權予以解決。

為保護隱私,一些學者的建議稿還規(guī)定了眺望禁止權。有學者建議稿規(guī)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在分界墻上設置任何窗戶或者通孔,設立時即存在的除外;不得設立以眺望他人不動產為目的窗戶或者通孔;不得設立可眺望到他人的住宅內的窗戶或者通孔。不動產權利人未遵守上述規(guī)定的,即便是建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審判實踐中,以國家有關建筑規(guī)范作為判斷是否妨害相鄰建筑物通風采光和日照的依據,是長期以來普遍遵循的方法。在不違反國家規(guī)范的前提下,建筑物所在地的地方性規(guī)范更貼近個案的具體情況,也是案件審理中的重要參考。

另外,在沒有相關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當結合當?shù)亓晳T和各方的具體情況判斷是否超出了必要的容忍限度。在陳某與南京某公司相鄰關系糾紛案中,陳某主張被告開發(fā)建設的紫峰大廈遮擋其房屋日照,被告應當依法對其進行補償。法院認為,原告陳某的房屋在被告開發(fā)的大廈建成后,日照時間明顯減少,低于《城市居住區(qū)規(guī)劃設計標準》規(guī)定的大寒日累計日照時間大于等于兩小時的國家標準,被告公司系大廈建成時的所有權人,且為現(xiàn)所有權人之一,屬于原告的日照權受到侵害的損害后果這一不可分之債的債務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陽光之于生命非常重要,原告作為房屋產權人,其日照權應受法律保護。雙方對補償數(shù)額未達成一致,結合房屋日照減少程度,日照減少對家庭生活、房屋價值的影響等相關因素,原告陳某要求被告公司補償10萬元具有合理性,判決支持陳某訴訟請求。

該案體現(xiàn)了法院在審理妨礙日照權等相鄰權糾紛案件時,應以相關建筑規(guī)范作為認定事實依據,并注重保護公民生存權的價值導向,可資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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