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1
“就收兩瓶好酒、幾條好煙,又不是現金,應該不算事兒吧?”“沒幫對方辦事,收點東西總不會被處分吧?”“都是朋友送的,哪能算受賄呢?”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少人會對黨員干部收受煙酒的性質產生類似疑問,甚至網上還流傳著 “收受煙酒不屬于受賄” 的說法。但事實果真如此嗎?
事實上,黨員干部收受煙酒是各級紀委監(jiān)委在案件查辦中高頻遇到的問題。這類行為究竟是正常禮尚往來,還是違規(guī)違紀乃至違法犯罪,不能僅憑主觀判斷,必須依據黨紀國法的明確規(guī)定,從行為性質、情節(jié)、后果等方面綜合考量。下面,我們就結合政策法規(guī),拆解常見認知誤區(qū),厘清收受煙酒的紀法邊界。
在判斷收受煙酒是否合規(guī)時,很多人會被片面說法誤導,甚至陷入 “不算事兒” 的錯誤認知。這些誤區(qū)看似 “有理”,實則與紀法規(guī)定相悖,必須逐一澄清。
有人認為,煙酒是用來招待、自用的消費品,不像現金、購物卡那樣直接對應 “錢”,因此不算法律意義上的 “財物”。但事實上,無論是茅臺、五糧液等高檔白酒,還是中華、黃鶴樓等高端香煙,都需要通過支付貨幣購買,具有明確的市場價值和經濟屬性 —— 這正是 “財物” 的核心特征。
早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已將煙酒列為典型的賄賂物品。從近年查處的案例來看,不少行賄人正是通過贈送高檔煙酒 “鋪路”,甚至會將煙酒變現后變相輸送利益??梢?,煙酒與現金、金條、貴重首飾等并無本質區(qū)別,都是行賄受賄的常見媒介,絕不能以 “消費品” 為由淡化其紀法風險。
“我只是收了東西,沒幫他辦任何事,怎么會是受賄呢?” 這是很多被查處干部的常見辯解。但黨紀國法對受賄的認定,并非以 “是否實際辦成事” 為唯一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受賄罪的構成,核心在于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這里的 “為他人謀取利益”,既包括已經辦成的 “實利”,也包括承諾辦、正在辦的 “虛利”,甚至包括 “可能為對方謀取利益” 的潛在意圖。
比如某局局長收受某企業(yè)負責人贈送的 10 條高檔香煙后,雖未直接為該企業(yè)審批項目,但在日常工作中對該企業(yè) “多加關照”,且明知對方有后續(xù)請托需求仍收受財物。最終,該局長因受賄罪被追究刑責。這一案例清晰表明:只要收受財物與職務行為掛鉤,且存在 “為他人謀利” 的可能性,即便沒辦成事,也可能構成受賄。
“這是我多年的朋友,過節(jié)送幾瓶酒、幾條煙,就是單純的人情往來,跟職務沒關系?!?這種以 “朋友” 身份為擋箭牌的說法,在查處案例中極為常見,但往往站不住腳。
從近年各地紀委監(jiān)委通報的案件來看,“朋友” 是行賄人最常用的 “偽裝身份”。例如某省去年查處的 32 起收受煙酒案件中,有 21 起的送禮人自稱是收禮干部的 “朋友”,其中某干部甚至一次性收受 “朋友” 贈送的 8 箱茅臺 —— 如此大額的 “人情”,顯然超出了正常朋友交往的范疇。
事實上,很多所謂的 “朋友”,本質上是 “利益相關者”:要么是有求于干部職務便利的管理服務對象,要么是依附干部權力獲取利益的 “圍獵者”。他們送煙酒的目的,并非單純的 “人情”,而是看中了干部手中的權力。黨員干部若以 “朋友往來” 為借口放松警惕,很容易陷入 “人情陷阱”,最終觸碰紀法紅線。
對于黨員干部而言,即便收受煙酒不構成犯罪,也可能因違反黨的紀律而受到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以下三種情形下,收受煙酒屬于違紀,必須嚴肅追責。
黨員干部若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如審批權、決策權、管理權),或憑借職務帶來的影響力(如通過其他干部打招呼),為他人謀取利益(無論是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并在此過程中收受對方贈送的煙酒,就構成嚴重違紀。
例如某鄉(xiāng)鎮(zhèn)黨委書記,在為某建筑公司承攬鄉(xiāng)村道路工程提供幫助后,收受該公司負責人贈送的 2 箱高檔白酒。這種 “辦事換煙酒” 的行為,本質上是權力與利益的交換,嚴重違反黨的廉潔紀律,損害黨員干部形象,必然會受到黨紀處分。
即便沒有明確的 “辦事” 行為,若收受煙酒的對象與干部的公務職責相關,且可能干擾公正執(zhí)行公務,同樣屬于違紀。
最典型的就是上下級之間、管理服務對象與干部之間的送禮。比如下屬為了 “討好” 領導,在春節(jié)前送 2 條高檔香煙;企業(yè)負責人為了讓監(jiān)管部門 “手下留情”,在檢查后送 1 瓶高檔白酒。即便雙方沒有提及具體請托事項,但這種行為會破壞正常的工作秩序,可能導致干部在后續(xù)公務中 “偏私”,因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將其列為違紀情形。
親友之間逢年過節(jié)互贈煙酒,若符合正常人情往來的尺度,不涉及權力因素,則不構成違紀。但判斷 “正常” 與否,有三個核心標準,只要超出其一,就可能被認定為違紀:
當收受煙酒的行為超出 “違紀” 范疇,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時,就會構成受賄罪,面臨有期徒刑、拘役等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 “兩高” 司法解釋,以下兩種情形是典型的 “受賄紅線”。
黨員干部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正當利益和不正當利益),并收受對方贈送的煙酒(或其他財物),若累計價值達到 3 萬元,就達到了受賄罪的刑事追訴標準,將面臨刑事責任。
這里的 “累計價值”,不僅包括煙酒本身的價值,還包括將煙酒變現后的金額,或與其他財物(如現金、購物卡)合并計算的總額。例如某科長收受某公司 5 萬元購物卡后,又陸續(xù)收受該公司贈送的 3 箱高檔白酒(價值 2 萬元),為該公司審批通過了不符合條件的項目。最終,該科長因受賄 7 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 3 年,并處沒收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3 萬元是 “起刑點”,若存在多次受賄、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如偷稅漏稅、違規(guī)審批)等情節(jié),即便金額未達 3 萬元,也可能被追究刑責。
這里的 “特殊關系”,主要指兩種情況:一是上下級關系(如領導與下屬),二是行政管理關系(如市場監(jiān)管干部與監(jiān)管企業(yè)、稅務干部與納稅企業(yè))。在這種關系中,雙方存在天然的權力制約或利益關聯,即便干部未為對方 “辦事”,只要收受的煙酒(或其他財物)價值達 3 萬元,就可能被認定為受賄。
例如某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局長,多次收受轄區(qū)內某超市老板贈送的高檔煙酒,累計價值 4 萬元。經查,該局長雖未直接為超市 “開綠燈”,但超市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年檢、日常檢查等事項均由該局負責,雙方存在行政管理關系。最終,法院認定該局長 “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財物,可能影響職權行使”,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3 年。
之所以對 “特殊關系” 下的收受行為從嚴認定,是因為這種關系中的 “送禮”,本質上是對權力的 “提前投資” 或 “情感維系”,即便沒有即時請托,也會破壞公務的公正性,損害公共利益。
當前,行賄手段越來越隱蔽,除了傳統(tǒng)的煙酒,還出現了 “數字貨幣送禮”“限量版球鞋代買”“高檔茶酒品鑒會充值” 等新型 “雅賄” 形式。但無論形式如何變化,“權力與利益交換” 的本質不變。黨員干部要想守住底線,必須牢記 “三不” 原則:
判斷是否該收,核心看 “是否與職務相關”—— 只要送禮人是管理服務對象、上下級,或送禮行為與自己的職權有潛在關聯,即便禮品價值不高(如 1 條普通香煙),也應堅決拒絕。須知,“小禮” 往往是 “大腐” 的開端,一旦放松警惕,很容易逐步陷入 “圍獵” 陷阱。
遠離各類 “小圈子”“小飯局”,尤其是由管理服務對象組織、有利益關聯人員參與的聚餐。這類場合中,“敬酒”“送煙” 往往是利益交換的 “開場白”,看似 “人情往來”,實則暗藏 “請托” 目的。黨員干部若頻繁參與,不僅會模糊公私邊界,還可能因 “圈子文化” 受到黨紀處分。
對 “茅臺品鑒會”“高端茶話會”“藝術品鑒賞沙龍” 等看似 “高雅” 的活動保持警惕。一些行賄人會以 “學習交流”“體驗高端產品” 為名,通過贈送品鑒資格、免費提供高檔煙酒茶等方式輸送利益,本質上仍是 “雅賄”。黨員干部要認清其 “糖衣炮彈” 的本質,堅決不參與、不接受,避免 “被腐蝕”。
“收兩瓶酒、幾條煙沒事” 的說法,要么是對紀法規(guī)定的無知,要么是別有用心的誤導。對于黨員干部而言,手中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必須用于為人民服務,而非用來換取煙酒、謀取私利。
從黨紀層面看,收受煙酒可能構成違紀,面臨警告、記過乃至開除黨籍的處分;從法律層面看,若金額達標、情節(jié)嚴重,還可能構成受賄罪,面臨牢獄之災。正如紀檢監(jiān)察機關常說的:“收禮就是收‘手雷’,引爆只是時間問題?!?/span>
黨員干部唯有始終敬畏紀法、守住底線,不拿群眾一針一線,不貪他人一分一厘,才能永葆廉潔本色,贏得人民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