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9
借銀行卡給熟人開戶轉賬;在機構辦理貸款時,有不明款項從個人賬戶中轉入轉出……這些行為可能會讓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違反法律。
2015年,為打擊網絡犯罪行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下簡稱“幫信罪”),規(guī)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量刑上限為三年有期徒刑,在刑法中,幫信罪算是個輕量的“小罪”,但近年來,卻因起訴人數過多,起訴類型集中,引起諸多法律界人士關注。2021年,幫信罪共起訴12.9萬人,成為各類刑事犯罪中起訴人數排名第三的罪名。今年7月,“兩高一部”發(fā)布的《關于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提到,涉“兩卡”(注:銀行卡、手機卡)的幫信犯罪案件快速增長,占全部幫信犯罪案件的80%左右。
中國民航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文濤發(fā)現,幫信罪往往呈現出一個特征:許多普通人并不是主觀故意犯罪。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律師燕薪正在代理一起幫信罪的案件,他的客戶,因做生意尋找貸款而被卷入幫信罪中,現在還在等待檢察院是否起訴。他們都指出,目前實際的司法實踐中,幫信罪存在擴大化的問題。
以下是本刊和他們的對話:
三聯生活周刊:幫信罪這一罪名的設立,發(fā)生于什么背景之下?
陳文濤:2015年的時候,電信詐騙等網絡犯罪越來越多,主犯可以定詐騙罪,還有一些提供網絡接口、支付結算、刷臉的人,可以成立詐騙罪等犯罪的共同犯罪。但成立共同犯罪有一些條件,一是主觀上的故意,需要證實明知對方所實施的具體犯罪,比如要成立詐騙罪的共同犯罪,需要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實施的是詐騙行為,并提供幫助。但是在沒有文字聊天記錄等實際證據的情況下,往往證明不了他們有主觀故意。同時,很多主犯在境外,找不到人,有些證據上就查不實,比如數額的認定問題,也無法認定共犯,所以它有一定的處罰漏洞。
這種認定還需要具體到犯罪行為。比如A在網絡上實施網絡詐騙,但是他騙給他供卡的人說我是網絡賭博。這個借卡的人主觀上認為他幫助對方進行網絡賭博。那么這個人雖然是明知對方實施網絡賭博的犯罪行為,但因為沒有詐騙的故意,很難構成詐騙罪的共同犯罪,可能逃脫法律的懲罰。正是為了更有力的打擊各類網絡犯罪,設立了幫信罪,打擊面就一下擴大化了:A只要借卡給別人,對方實施了犯罪行為,只要行為人知道他人的行為是犯罪,就涉嫌了幫信罪。

這一法條剛剛出臺時,法律界大部分人是支持的,因為它確實能夠稍微擴大處罰面,打擊了許多以前難以定罪的違法者。但隨著電信詐騙情況越來越嚴重,打擊更加嚴厲,對幫信罪的認定就呈現了擴大的趨勢。一個明確的時間節(jié)點是2020年,我國開展“斷卡行動”(注: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手段,重點打擊買賣、出租、出借手機卡和銀行卡等行為),2021年幫信罪起訴人數比2020年多了9倍。這之后,很多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借給別人銀行卡,被牽涉其中。
三聯生活周刊:幫信罪起訴人數越來越多,其中呈現了什么問題?
陳文濤:幫信罪被告人存在低齡化問題,這種情況是非常典型的。一些大學生懵懂無知,但是客觀上犯了罪。這導致打擊面過廣。我接觸過一個真實的案例,小明大學剛剛畢業(yè),手頭比較緊,有一天一個朋友聯系他說,能否用身份證幫忙注冊一個公司,承諾給他每年1000塊錢的好處。小明也問了他朋友,為什么不用自己的身份注冊公司。朋友解釋說,自己的父母在體制內工作,不方便出面,小明就同意了。事后查明,以小明為法人的這個公司,實施了電信詐騙,騙了資金50萬,小明就以幫信罪被刑拘了。
燕薪:幫信罪的擴大化現在是一個非常普遍的問題,而且往往都與銀行卡出借相關聯。不止是年輕學生,有社會經驗的人士也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牽涉其中。
《刑警之海外行動》劇照
去年,我的一位研究生同學就曾被卷入幫信罪之中。3年前,他因為做生意資金出了一些問題需要貸款,在銀行貸比較困難,就在網上找了一家天津的貸款公司。公司看起來規(guī)模挺大,人潮涌動。對方說,需要拿他銀行卡,核實一些資料,還要人臉識別。他當時認為這是貸款的正常流程,沒有多心。但過程中他突然發(fā)現,自己的銀行卡上過了幾筆數額比較大的錢,轉進又很快轉出,他意識到不對,很快離開那里,并立刻報了警。
事發(fā)一年多后,內蒙古的警方聯系到他詢問情況,他沒當回事。沒想到不久后,他在醫(yī)院陪護丈母娘的時候,警方突然找過來,當場就把他帶走了,這次是廣東警方先請北京警方抓人,要求把他移送廣東偵辦。我作為律師介入幫忙周旋,最后他在看守所待了七八天,做了兩次筆錄之后人放出來了,把案件撤銷了。但對他來說,這是一場無妄之災,夫妻的工作、生活都因此受到了很大影響。
我還代理過另一個案子。當事人也是因為公司要貸款,對比了好幾家貸款公司后,選擇了一個看起來最正規(guī)的的公司。對方還要他提供征信記錄、過往貸款記錄等資料。他去了廣東揭陽,對方把他帶到一個車上找他要銀行賬戶信息。同樣的,他卡里過了幾筆錢后,對方把他打發(fā)走了,他也意識到了不對。他當時先給一位公安朋友打了電話咨詢,對方建議他報警。他在當晚報了警,在當地就被行政拘留了,很快轉成了刑事案件,進了看守所。
《棋士》劇照
三聯生活周刊:在你們舉出的案例中,涉事人員都是稱自己是不知情的,那司法是如何認定的呢?
陳文濤:2019年兩高(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的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內容為: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它列出了7種明知情況,其中第七款規(guī)定,包括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最高法院刑三庭后來出了相關的司法解釋,將“明知”定義為知道和應當知道,這個解釋被許多地方檢查機關普遍參考。所以實際的司法實踐中,許多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都被認定為“應當知道”的情況。
以小明的案子為例,結合這些客觀證據,我認為不能證明他是明知的,你不能因為人家收了每年1000塊錢的借卡報酬,就說他知道他們在犯罪。但是司法機關往往會說你收了錢,你就不可能不知道這個事情不正當。小明這個案子最后還是被檢察院起訴了。在我看來,現在已經無限接近于把一些本來應該是過失的情形,認定為故意了。
燕薪:報了警還被當成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并不少見。這起我代理的案子中,我跟檢察官有過口頭討論,檢察官的說法是,這個案子有罪的理由也有,無罪的理由也有。從我們辯護人的角度,既然承認有無罪的理由,就顯然應該是個無罪的案件了,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但檢察官認為有罪的理由是,你一個做生意的人,有社會經驗,自己以前也貸過款,應當能夠判斷出這是不正規(guī)的金融行為,可以說認為是“明知”對方從事非法行為,還提供幫助的情況。
我反對的依據是,一是他事后有咨詢的行為,有證人,還主動報了警;二是他與對方之前根本就不認識,也有為了貸款才去找對方的完整證據。我跟檢察官講,你要放在關系的情境里面去看待,這種情況之下,沒有任何人會有犯罪故意,這不合邏輯。但檢查官認為,你被帶到了車里時,你就應該發(fā)現不對。我覺得如果是這個理由,這對受害者的要求太高了。有些人可能當場就有警覺性,有一些人可能警覺性要慢一點,這是很正常的事。
《孤注一擲》劇照
三聯生活周刊:法條能夠支持檢察官這樣的判定嗎?
燕薪:法條是能的,但問題是它太過寬泛。司法解釋里面提到“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可以認定“明知”,但明顯異常是發(fā)生了以后才知曉的。我的當事人在過程中,一直認為提供銀行卡、刷臉是貸款的正常操作,直到錢過賬后才意識到不對,可這時事情已經發(fā)生了。在我看來,當事人與他提供幫助的對象之間是什么樣的社會關系,是熟人還是陌生人,應該是一個很重要的考慮因素,但是之前沒有這樣的司法解釋來支持。
《反詐風暴》劇照
而且,標準有時也比較主觀,一般法律應當是按照普通人的標準來判斷,但是在本罪中,普通人的標準尺度在哪里?這個案子里,當事人如果是沒有任何社會經驗的大學生會更有利,但他是一個貸過款的生意人,成為推定“明知”的考量因素。
三聯生活周刊:幫信罪的擴大化,還有其他的因素嗎?
陳文濤:因為幫信罪的認定、取證相對簡單,有一些人他是本來是構成共同犯罪的,但是司法機關都定幫信罪。詐騙罪最高為無期徒刑,哪怕認定為從犯,減輕處罰之后會但是會比較重,所以在取證上需要證據更加確鑿,但幫信罪最高就是三年。
從涉案財產的處置角度來說,如果定的是幫信罪,追贓可能會更重。因為能“追”到的就是你一個人,正犯可能都在國外,涉及的所有金額都由這一個人來承擔。這個借卡協助詐騙的人在里面可能只獲得了10萬塊錢的利益,但是他的流水是100萬,追贓就有可能按100萬追。
燕薪:追贓的需求是幫信罪擴大化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我代理案子里,我的當事人就被要求退回“贓款”。有受害者報案,就需要進行追贓,但真正的詐騙犯可能很難找到,現在只能找到這個詐騙鏈條的這個環(huán)節(jié),也就是借卡者,所以要求這個人來承擔損失。對我的當事人來說,他也是受騙,錢從他卡上過了一遍,根本沒有進他的口袋。但為了能被“從輕處理”,很多普通人為了不留案底或獲得輕判,都會“自認倒霉”交上這筆錢。
《反詐獵蜂者》劇照
我目前代理的案件中的當事人沒有“退贓”。我和他溝通過,現在還處于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的階段,如果退還一部分,有可能因為退贓,使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但他的態(tài)度是,檢察院如果能夠保證不起訴他,他愿意交一部分,但檢察院沒給出這樣的承諾,他就決定不交。他還有一個擔憂:如果交了錢,又相當于變相承認自己犯罪了——你沒犯罪,為什么要退贓呢?
三聯生活周刊:在幫信罪的認定上是否還存在其他問題?
陳文濤:現在司法實踐當中,本罪認定“情節(jié)嚴重”的條文中有一個條件,支付結算金額20萬元以上。但目前認定存在一個問題是只看流水。這個流水,有一些是與詐騙無關,甚至可能是他自己的合法流水,但司法機關有時會不加甄別全都算進去,這種情況是比較常見的。我看到一位學者統計相關案例后得出結論:目前量刑呈現“唯流水金額論”的趨勢,而忽視卡內實際與網絡犯罪相關的數額、違法所得情況、卡或賬戶數量等其他因素。
三聯生活周刊:對擴大化的問題,法條和司法解釋還有什么可以調整之處嗎?
陳文濤:我認為法律本身是沒有問題的,問題出在司法實踐中。
燕薪:這是十年前的立法,我認為已經并不適應現在的情況。法條規(guī)定是“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可以看出那時,支付結算只是其中并不主要的一種情況,也不是重點打擊對象。但現在,80%的案件都集中在支付結算這一點上,與立法初衷是出現了偏移的。這也意味著,許多相關的條款規(guī)定,也并不適用于現在的情況。
《正當防衛(wèi)》劇照
司法解釋上已經開始了細化。今年7月發(fā)布的《關于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中提到,認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應當根據行為人提供幫助的時間、方式、次數、工具、相關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行為人是否逃避監(jiān)管或者規(guī)避調查以及非法獲利等情況,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職業(yè)身份、既往經歷、與被幫助對象的關系及其供述和辯解等綜合認定。